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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过去他们为何难被接受?
2022-05-27

5票对4票通过

《华盛顿邮报》报道称,最高法院以5票支持,4票反对通过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平权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在相关裁决中解释称,“根据宪法,同性伴侣寻求婚姻时,与异性伴侣享有相同的权利。而贬低他们的选择,弱化他们的人格是否定了他们这种权利”。

在此之前,2014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堪萨斯州成为美国第33个同性婚姻合法州,同时一位联邦法官宣布南卡罗来纳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无效,同性婚姻倡议人士赢得两大胜利。这使得美国允许同性婚姻的州增加到30个,而最高法院26日的裁决使美国实现全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者认为同性恋婚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在迫切解决的公民权利。反对者则认为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定义将这个国家推进了一个未知的境地。

奥巴马称赞同性平权

在裁决结果出炉后,白宫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中,奥巴马总统称赞这一决定时表示:“这是美国的胜利。这一裁决证明了美国人民的信念,那就是让更多的人被平等地对待的时候,我们会更加的自由。”

当裁决结果的消息公布后,庆祝的人群出现在了美国最高法院门外,他们手持旗帜在街上游行。一名支持者表示,同性婚姻这一名词将会成为过去,因为从今天起它将成为一个“简单”的婚姻。每一个人都获得了平等的尊严。

最高法院意见不一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没有回应反对者的声音,但他表示最高法院产生了一项新的宪法权利,而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反对这一裁决的最高法院法官罗伯茨认为,这一裁决被意识左右,而非合法的裁决,并没有基于宪法,此前也并没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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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自古就存在于人类社会,却长期处于主流社会的边缘。那么,是什么让人们始终难以接受同性恋?

世界主流宗教教义均不提倡同性恋

人类社会最开始明文反对同性恋,大概就是从宗教的教义开始。世界上主流宗教——包括伊斯兰﹑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在对待同性恋上基本立场统一:重者将同性恋称为罪孽、轻者则号召信徒远离同性恋行为,总之,同性恋大多被定义为“人类社会错误的越轨行为”。

现代历史研究发现,在古希腊,同性恋还曾盛行一时,同性恋被认为是自然而高尚的。苏格拉底、亚里斯多德等大学者都是同性恋支持者,柏拉图还曾写道:“如同对待哲学一样,同性恋(只有)在野蛮人眼中是可耻的。”但此后在欧洲兴起的犹太教和基督教,其(正统教会的)教义宣扬的精神都与古代对同性恋的认识大相径庭,同性恋更由于“违背了人类繁衍的天职”而被视为十恶不赦的大罪。

印度教对同性恋最宽容,穆斯林反对最激烈

2006至2008年,知名民意调查公司盖洛普对129个国家进行调查,其结果认证了宗教因素对同性恋的负面影响。在主流宗教里,最为宽容的印度教信徒里,坚持反对同性恋的人数也接近受访者的半数(2009年,英国的印度教理事会还发布过 “印度教不谴责同性恋”的公告);基督教﹑犹太人和佛教(虽然佛教教义并无明确表明对同性恋的态度)反对者占大多数;穆斯林持反对态度的比率最高。

凡是古老宗教信仰成为主流文化的社会,其民众大多对同性恋没有好感。在西方,把宗教描述为同性恋的“头号敌人”毫不夸张,历史上,同性恋一方面由于宗教提倡的禁欲而频繁发生,反过来同性恋又受到迫害。

被传承的道德伦理判断

哈维•米尔克是美国第二个以同性恋身份当选的议员,他的入选证明了同性恋群体可以组成选区。米尔克的政治智慧使他成了英雄,却也让他成为同性恋解放运动第一个的殉难者。

同性恋是“反人类生育本能的行为”

宗教显然不是唯一反对同性恋的因素。在宗教以外,更多的社会成员习惯于从社会伦理和文化传统中寻找指引。比如,虽然佛教和道教都不曾如其他宗教一样明确将同性恋定性为罪恶,但在中国传统道德伦理中,不结婚生育依然不能轻易被容忍。“生育本能说”,是社会伦理中反对同性恋最本质的来源。同性恋背了生育和繁衍的“自然规律”,对家族繁衍的构成潜在威胁。

同性恋破坏是性别角色越界,破坏社会组织

随着时代进步,主流社会对生育繁衍的期待发生变化、“生育本能说”也逐渐走向衰落,但同性恋的地位依然隐晦不明。在很大程度上,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都受主流价值观所传导的“刻板印象”所影响。同性恋关系一般被认为是对传统性别角色的挑战——在男女搭配占绝对主流的情况下,其他任何关系几乎都自动被认为是“性别角色越界”的行为。

西方性伦理学家在解释“恐同者”行为时曾指出,同性恋往往被描述成“造成家庭、社会组织结构瓦解”的罪魁祸首。事实上,无论在东西方传统文化中都带有“男性至上”的观念,同性关系则是对这种“传统所赋予”的特权的挑战。同性恋者(同时是“性别角色越界者”)则极容易被视为对这一传统模式的威胁,而不被主流社会所接受。

出于政治需要的压制

2010年6月27日,冰岛议会通过允许同性婚姻存在的法案正式生效,从此在冰岛同性恋合法化。当天,冰岛女总理约翰娜·西于尔扎多蒂如愿以偿与女伴结成连理,成为合法“夫妻”。

以政治的名义反同性恋:希特勒曾迫害40万同性恋者

如今,经历过历史上几次宗教运动洗礼的欧洲,在观念和法律上都对同性恋已相当开放。最早承认同性恋婚姻立法的国家在荷兰,而欧洲也是当今同性恋政治家最活跃的舞台。但就在距今几十年前,政治也曾在这里对同性恋者肆意蹂躏。

上世纪30年代初,希特勒统治下的纳粹德国开始对国内同性恋发起“大清洗”。当时的党卫军领袖宣称,同性恋导致性别失衡、妨碍血统纯洁,使公民放弃生育的责任等:“这个男人国家,因同性恋问题正在走向自我毁灭。”在此政策之下,从1933到1944年,被判刑的同性恋者达48082人。反同性恋也成为纳粹政治的一个方面,1934年希特勒还曾以此为借口,为与保守力量结盟血洗冲锋队。

国际主导的反同性恋渐少,法律上不宽容依旧

当代国际社会,从法律上对同性恋进行刑事定罪、或以政府名义发起对同性恋的歧视已非常少,不少国家都已通过或积极推动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像纳粹德国的极端例子也几乎绝迹,目前只有伊朗、毛里求斯、沙特阿拉伯、苏丹和也门等少数国家对同性恋行为判处死刑,而它们都是政教合一或宗教与政治紧密结合的国家。

据2009年瑞典Södertörn大学的报告数据显示,目前全球依然有约80个国家将同性恋行为定义为非法。在对待同性恋相对宽容的中国,同性恋行为早在1740年代就被划出法律规范范围,但“文化大革命”期间又重新成为一个“罪名”;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前,“流氓罪”也常成为一些地方惩办同性恋者的工具。实际上,法律的本职并非对行为的好与坏作道德判断。而从法律上对同性恋行为作出规定——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则不可避免地对社会成员的判断造成障碍。

同性恋:被误解的“疾病”

2010年7月30日,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根廷演员埃内斯托·劳瑞斯(右)和他的伴侣演员经理亚历加德罗·瓦内利婚礼之后相互亲吻。他们是拉美地区第一对合法的同性恋夫妇。

同性恋曾被认为是“须治疗”的精神疾病

上世纪60年代,欧洲各国掀起一股为同性恋者“平反”潮流,英国将合法同性行为的年龄降低到16岁,荷兰于70年代率先停止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但同性恋在世界上不少国家,继续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有精神病倾向的行为而存在,这样的定性也延缓了公众对同性恋以及个人同性恋行为的客观认识。

中国的同性恋“非病理化”直到2001年才实现,新修订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比世界卫生组织从“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此项晚7年。在保守主义依然强大的美国,事情就更为复杂,虽然医学上同性恋早就被“非病理化”,在受宗教界影响颇深的民间,依然有大大小小的“同性恋研究与治疗”组织,致力于宣传改变性取向在科学上的可能性。

对艾滋病的恐惧,转嫁为对同性恋的抗拒

从医学上看,当代社会对同性恋的抗拒最直接的载体,是对人类尚且无法治愈的艾滋病的恐惧。自1981年美国报告第一例艾滋病起,同性恋就与瘟疫划上了等号。虽然同性恋并不等于艾滋病,但医学发现也证明,同性恋与艾滋病确有密切关系。

同性恋人群一直是艾滋病的薄弱防区,是艾滋病领域的“盲区”。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男性行为传播导致的比例从2007年的12.2%猛增至2009年的32.5%。人类对艾滋病的认识尚浅,而大部分人对艾滋病传播机理又一知半解,艾滋病逐渐被人们误称为“男同病”——而此前让同性恋被接受而做出的诸多努力,也在人们对艾滋病的疯狂恐惧中,大打折扣。

白先勇小说《孽子》里有这么一段描述:“在我们的王国里,只有黑夜,没有白天。天一亮,我们的王国便隐形起来了。”在世界上不少地方,这依然是同性恋者的真实写照。

对未知领域的恐惧、宗教信仰、伦理习俗甚至政治需要,让人们对本来就属于社会的一部分的同性恋心生抗拒。无论是支持抑或反对同性恋,要转变固有的观念总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可以赋予同性恋者的,是选择的自由。

编辑:秦超